|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为民服务无止境”的服务理念,认真贯彻“亲情、诚信、规范、优质、高效”服务方针,不断提高路灯服务质量,规范路灯服务行为,提升路灯服务水平,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济南市路灯管理处在服务活动中,为广大市民提供路灯服务时应达到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二章 基本服务规范
第三条 基本道德和技能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恪守承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二)真心实意为市民着想,尽最大能力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对市民的咨询、投诉等不推诿,不拒绝,不搪塞,及时、耐心、准确地给子解答;
(三)工作期间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使用规范化文明用语,提倡使用普通话;
(四)熟知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岗位操作规范、熟练,具有合格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 诚信服务规范:
(一)公布服务承诺、服务范围、服务程序,接受社会与市民的监督;
(二)聘请路灯服务质量监督员,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并走访居委会,听取意见,改进路灯服务工作;
(三)经常开展路灯安全宣传;
第五条 行为举止规范:
(一)行为举止应做到自然、文雅、端庄、大方。站立时,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身体两侧或双手交叠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不得双手抱胸、叉腰。坐下时,上身自然挺直,两肩平衡放松,后背与椅背保持一定间隙,不用手托腮或趴在工作台上,不抖动腿和翘二郎腿。走路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奔跑追逐,不边走边大声谈笑喧哗。
(二)为市民提供服务时,应礼貌、谦和、热情。接待市民时,应面带微笑,目光专注,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与市民会话时,应亲切,诚恳,有问必答。工作发生差错时,应及时更正并道歉;
(三)当市民的要求与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制度相悖时,应向市民耐心解释,争取理解,做到有理有节。遇有市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时,应向其委婉说明。不得与市民发生争吵;
第六条 仪容仪表规范:
(一)路灯服务人员服务必须统一着装,并佩戴工号牌;
(二)保持仪容仪表美观大方,不得浓妆艳抹,不得敞怀、将长裤卷起,不得戴墨镜。
第三章 路灯热线服务规范
第七条 路灯热线服务内容:
(一)路灯故障报修、服务质量投诉、业务咨询和受理等;
(二)24小时不间断服务。
第八条 路灯服务热线服务规范:
(一)时刻保持电话畅通,电话铃响3声内接听,超过3声应道歉。应答时要首先问候,然后报出单位名称和工号;
(二)接听电话时,应做到语言亲切、语气诚恳、语音清晰、语速适中、语调平和、言调平和。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说“是”、“对”等,以示在专心聆听,重要内容要注意重复、确认。通话结束,须等市民先挂断电话后再挂电话,不可强行挂断;
(三)受理市民咨询时,应耐心、细致,尽量少用生僻的专业术语,以免影响与市民的交流效果。如不能当即答复,应向客户致歉,并留下联系电话,经研究或请示领导后,尽快答复。市民咨询或投诉叙述不清时,应用客气周到的语言引导或提示市民,不随意打断市民的话语;
(四)接到市民报修时,应详细询问故障情况。如判断确属路灯处管理范围内的设施故障或无法判断故障原因,应详细记录,立即通知抢修部门前去处理。如路灯不属路灯管理处管辖,向市民解答。
(五)因线路事故等造成大片路灯不亮,市民询问时,应告知其原因,并主动致歉;
(六)市民来电话发泄怒气时,应仔细倾听并做记录,对其讲话应有所反应,并表示体谅对方的情绪,避免与其发生正面冲突;
(七)建立回访制度。对市民投诉,应100%跟踪投诉受理全过程,5天内答复。对故障报修,必要时在修复后及时进行回访,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现场服务规范
第九条 现场服务内容:
(一)故障抢修;
(二)路灯照明情况巡查;
第十条 现场服务纪律:
(一)在公共场所施工,应有安全措施,摆放安全标志,并配有礼貌用语。在道路两旁施工时,应在恰当位置摆放醒目的告示牌。工具、材料应摆放有序,严禁乱堆乱放;
(二)现场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清扫,不能留有废料和污迹,做到设备、场地清洁。路灯电缆沟道等作业完成后,应立即盖好所有盖板,确保行人、车辆通行;
(三)不得在服务对象处就餐,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就餐的,应按价付费。
第十一条 故障抢修服务规范:
(一)提供24小时路灯故障报修服务,对路灯报修请求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理;
(二)加快故障抢修速度,缩短故障处理时间。
(三)接到报修电话后,因重大事故造成不亮灯的问题在72小时内抢修;对一般线路故障在48小时内修复;灯泡损坏24小时内更换;对漏电问题随时处理。
(四)因天气等特殊原因造成故障较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的,应向市民做好解释工作,并争取尽快安排抢修工作。
第五章 投诉举报处理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建立严格的路灯服务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通过以下方式接受投诉和举报:
(一)路灯服务热线或专设的投诉举报电话;
(二)信函;
(三)领导接访;
(四)其它渠道。
第十四条 接到市民投诉或举报时,应向市民致谢,详细记录具体情况后,立即转递相关部门或领导处理。投诉在5天内、举报在10天内答复。
第十五条 处理市民投诉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以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为原则。
第十六条 对市民投诉,无论责任归于何方,都应积极、热情、认真进行处理,不得在处理过程中发生内部推诿、搪塞或敷衍了事的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对投诉举报市民的回访制度。及时跟踪投诉举报处理进展情况,进行督办,并适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严格保密制度,尊重市民意愿,满足市民匿名请求,为投诉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对隐瞒投诉举报情况或隐匿、销毁投诉举报件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章 承诺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因重大事故造成不亮灯的问题在72小时内抢修;对一般线路故障在48小时内修复;灯泡损坏24小时内更换;对漏电问题随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所管辖的路灯在服务时效内维修“三率” (亮灯率、好灯率、事故处理及时率)均达到100%。
第二十三条 对服务热线和群众反映的问题,24小时内给予回复,并在规定时间内解决。
第二十四条 路灯热线响铃“两声”内接听,态度和蔼、热情,使用文明服务用语。
第二十五条 在路灯服务工作中,做到主动服务、耐心服务、文明服务,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坚持受理、咨询一样热情;忙时、闲时一样耐心。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负责到底为群众办事,尽最大可能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维修人员按程序组织文明施工,着工作服、戴安全帽,停车占道维修放置警示标志,维修完毕整理现场卫生。
第二十八条 对违诺投诉,经查确实,对第一位投诉人奖励50-10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