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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略 发布时间:2007年8月28日10:46 阅读: 次 |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2002〕73号文)精神,为落实老年人乘车优先规定,现制定我市实施办法如下: 一、优待范围及线路 1、有本市户口年满65岁至69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乘车优待,年满70岁及以上老人享受免费乘车优待;来我市的外省市、国(境)外老年人按相应年龄段,分别享受上述优待。 2、实行老年人乘车优待只限乘坐使用月票的公共汽(电)车线路。 二、办理方法 1、老年人享受乘车优待,须办理“老年人优惠乘车卡”或“老年人免费乘车卡”,并予缴IC卡押金。乘车卡不再使用时,可办理退卡。 2、70岁以上老年人在办理免费乘车卡时,须购买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的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与乘车卡有效时间一致。 3、办理老年人优待乘车卡须由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老年证、保险单(70岁以上)、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一张,到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指定地点办理。 4、来我市的外省市、国(境)外符合上述年龄条件的老年人,持暂住证、身份证(护照)、保险单(70岁以上)、近期正面二寸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一张办理相应的优待乘车卡。 三、办理时间 1、达到优待年龄的老年人首次办理乘车卡,于每季度第一月15日前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指定地点办理。 2、续购“老年人优惠乘车卡”,持有效证件,可随时到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指定地点办理。 3、“老年人免费乘车卡”每年审验一次,并续充有效时间。每年7月,由本人持有效证件、保险单等到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指定地点办理。“老年人免费乘车卡”丢失,当年不予补办。 四、老年人乘车卡使用规定 1、老年人乘车时请主动出示、刷卡,未带乘车卡或使用无效卡(过期、余额不足)乘车,按所乘车线路零售票价投币。 2、使用“老年人优惠乘车卡”乘坐优待线路的公共汽(电)车,按零售票价半价刷卡收费;乘坐优待线路以外的公共汽(电)车,按IC卡优惠票价刷卡收费。 3、使用“老年人免费乘车”仅限乘坐优待线路的公共汽(电)车。 4、身体有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有陪护人员陪同乘车,以免以生意外。 5、老年人优待乘车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借)他人,违者予以没收,并按《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理。 6、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乘车卡损坏、丢失,按《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电子车票、电子月票使用规定》处理。 五、实行“老年人优惠乘车卡”、“老年人免费乘车卡”的同时,取消原“老年人电子月票”。 六、优待补助费用渠道 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由于对 65岁以上老年实行乘车优待而增加的亏损,经核实后,由市财政局给予补助50%,剩余部分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具体实施细则另行下发。 八、本办法自 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九、各县 (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老年人乘车优待的实施办法。 济南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二 OO 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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