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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局经营指导处 发布时间:2008-4-5 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济政发[2005]29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纳入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具体为: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财产实行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财政全部补助、部分补助、零补助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以及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适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四条 审批权限及方式
        (一)占有单位有下列资产处置行为之一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1.处置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
        2.处置单位原始价值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
        3.一次性处置资产数额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占有单位有下列资产处置行为之一的,由单位填报资产处置审批单,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1.一次性处置原始价值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资产的;
        2.系统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向辖区内县(市)、区、乡(镇)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
        3.辖区系统外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
        (三)规定标准以下的或在本系统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的无偿调拨(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除外),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资产处置程序
        (一)占有单位之间无偿调拨、报废、报损资产, 按下列程序办理:
        1.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或申领并据实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
        2.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3.财政部门审批。
        呆坏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处置和一次性处置资产数额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认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资产报废需经技术鉴定的应出具鉴定意见。
呆坏帐损失的认定,按《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鲁财清[2001]9号)规定执行。
        (二)占有单位以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和可行性报告;
        2.提交资产权属证明复印件;
        3.主管部门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4. 按财政部门规定程序,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5. 财政部门出具审批文件。
        对社会有重大影响且资产数额较大的出售、置换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报政府批准。
        第六条 资产处置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明及资料:
        (一)资产报废、报损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复印件等;
        2.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资料。其中车辆报废还应提交:
        1)车辆管理部门的行驶注销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报废回收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报废车辆残值收入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报废、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以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或财政部门对经济行为的批复文件;
        2.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书;
        3.财政部门的评估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4.资产转让、受让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或协议书;
        5.提交《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以无偿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调出方、调入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
        2.调拨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价值清册;
        3.资产权属证明复印件;
        4.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占有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时,应当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八条 占有单位要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的资产,由财政部门负责进行调剂、重组、置换、拍卖等。
        第九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和核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是单位进行会计处理的合法依据。
        第十条 占有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收支按照 “票款分离”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逐步推行集中处置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进场交易。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主管部门应对全年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汇总,并填报《年度国有资产处置汇总报表》,一式三份,于次年的1月15日之前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分立、合并进行资产处置时,分别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纳入授权经营和委托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按授权经营和委托管理的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止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如上级财政部门颁发新的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附件: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
        二、年度国有资产处置汇总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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