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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中供热社会服务承诺
来源: 发布时间:2007-8-27 阅读:
    1、当年11月5日至次年3月25日为法定供热采暖期,期间公休、节假日不间断供热。
    2、在用户按合同足额缴纳热费、用热设施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用户内部供热设施运行良好的情况下,用户居室温度不低于 16℃,整个采暖期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8%。
    3、在供热期开始前两天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间,做好供热采暖准备;供热期内因检修等有计划停热,提前3天告知用户;因停水、停电、设备故障等非供热企业原因紧急停热,及时告知用户。
    4、接到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报告,抢修人员40分钟内到达现场,快速组织抢修。供热期间热线及抢修人员24小时值班,电话处结率100%。
    5、为方便群众,对用户的采暖设施实行有偿服务,按有关标准收费。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服务标志,出示证件,自带工具。此后3个工作日内电话回访。
    6、接到用户咨询或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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