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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局发展规划处 发布时间:2007-8-22 阅读: 次 |
1、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1)有关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用水单位的书面申请(注明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开工和竣工时间,建筑项目所用节水器具数量,详细地址与联系人、联系电话)。 2、行政许可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按规定递交申报材料;(2)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持申报材料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进行核查,提出初步意见;(3)单位书面申请与部门初步意见提交有关领导签批;(4)核发《基建施工临时用水计划》;(5)施工用水计划,按季度列入正常考核指标。未办理用水计划的,按超计划用水处理;(6)计划指标一经用完,但基建项目尚未竣工,不再追加用水计划。 3、行政许可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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