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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局发展规划处 发布时间:2007-8-22 阅读: 次 |
1、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1)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2)区行业管理部门对设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的审查意见;(3)《山东省燃气供应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两份);(4)供应站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5)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6)房屋或土地使用手续;(7)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管理人员资格证书;(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服务规范;(9)《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0)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2、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自接受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或审核,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燃气供应许可证》。 3、行政许可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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