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来源:局发展规划处 发布时间:2007-8-22 阅读: 次 |
1、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厂(站)建设的批准文件;(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三份(需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签属初审意见);(4)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5)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压力容器合格证及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意见;(6)气源来源情况,外购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7)由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8)企业章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燃气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服务规范;(9)屋或土地使用手续;(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管理人员资格证书;(11)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2、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自接受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派员对燃气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属省审批企业的,审查合格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行政许可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