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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局发展规划处 发布时间:2007-8-22 阅读: 次 |
1、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填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2份;(3)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或销售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委托授权书;(4)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授权书和驻鲁、驻济企业分支机构证明等);(5)企业资信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作业人员的岗位证书、相关设备台帐;(6)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7)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报告;(8)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产品保险证明等。 2、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接受企业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派员对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者,10个工作日内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3、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接受企业申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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