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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年8月29日23:18 阅读: 次 |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本局的实际,制订《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通过实行政务公开,增加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强化对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第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以及上级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例、规章或其它行政决定,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事项,都要对外公开。 第四条 政务公开要与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紧密结合,促进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第五条 凡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社会、企业以及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都要实行公开。真正做到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群众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注意从加强行业管理和行政审批工作入手,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使行政机关的办事方式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第七条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与群众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及程序 (一)公开的形式。 1、网络公开。利用电子网络科技含量高、方便快捷的特点,向社会和公众公开市政公用事业局政务。设立申请信箱,通过局域网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 2、通过“窗口”公开,利用行政审批大厅的服务窗口实施政务公开,把“窗口”建成与市民联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4、通过会议和文件等形式公开。 (二)公开的程序。 凡需对外公开的政务事项,由承办处室提出意见,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公开。对外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按时限要求,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第九条 政务公开内容 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 二、政策法规 (一)城市客运交通 (1)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建设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3)山东省:《山东省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济南市: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管理办法》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拟出台) (二)燃气管理 (1)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部: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3)山东省:《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4)济南市:《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三)城市供节水管理 (1)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3)山东省:《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4)济南市:《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四)城市供热管理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部:《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3)山东省:《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4)济南市:《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五)市政设施管理 (1)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3)山东省:《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4)济南市:《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燃气、供节水、供热、市政设施审批项目、政策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和时限、咨询电话 四、服务承诺 (一)公共交通 (二)出租汽车运营 (三)城市供水 (四)城市燃气 (五)城市集中供热 (六)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养护 (七)路灯管理 (八)12319热线服务中心 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自来水、燃气、供热服务网点 六、城市公交线路 第十条 组织形式 (一)为确保市政公用事业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高凤池副局长担任,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及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局办公室为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窗口”内容的采集和发布工作,负责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事项。局办公室(宣传处)具体负责局域网的建设与管理,及适时调整更换网页信息内容,行业管理办公室、综合处具体负责本行业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公开事项,并适时向宣传处报送调整更换政务公开有关内容。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保障机制。 1、建立责任制度。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终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定期考核评议。主要由局监察室负责。 2、建立政务公开报告和评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成立市政公用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由副局长高凤池担任,监察室副主任王守杰、办公室副主任刘庆祝为成员。监督小组的职责:对政务公开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3、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政公用事业局向社会和公众发布政务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由法规处负责。 4、建立政务公开舆论监督制度,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5、本局公开举报投诉电话:82595597。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政务公开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把便民实用、实效放在工作首位。公开时间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做出回应。
市政公用事业局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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